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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实行关于在其他欧盟成员国接受医疗护理的新法律
发布时间: 2014-03-06
 

2013101日起,瑞典开始实行一项关于就医的新政策。其基本内容为,瑞典公民在欧盟其他国家看病寻医后,可以获得一部分补偿金(医保)。前提条件为:病人首先具有在瑞典使用医保看病的权利。这项法律是针对欧盟颁布的病人流动性指令而进行制定的。此条指令覆盖面为所有欧盟成员国及冰岛、挪威和列支敦士登(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并规定最晚不迟于20131025日实行。

两种方式获得医疗补偿金:根据这项新法律,瑞典公民若前往其他欧盟成员国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接受医疗护理,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取国家提供的医保补偿金。第一种方法是通过在事前填写一张所谓的境外就医预先通知单。在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后人们即可前往目的地进行治疗。除此之外,在拿到许可的同时,人们还将获知最终获得补偿金的可能以及补偿金额的最高额度。而第二种方法则是事后申请。

政策建立在欧洲法院判决的基础上:所谓的病人流动性指令实际上是基于欧洲法院的一项判决。迄今为止,欧盟成员国皆根据各自国情自由制定具体的的政策法规。因此针对境外就医,每个国家的对待办法各不相同。这条指令的目标则是使各个国家明确境外就医的保障制度,并帮助欧盟的内部统一市场机制运作地更加完善。

两种类型的政策统筹规划境外就医的权益:除了上述提及的病人流动性指令之外,欧盟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间协调机制也有一项关于境外就医的决议。这也就意味着通过这两种平台,病人不仅可以在国内获得境外就医的补偿金,而且也可选择在别的成员国国内获取补偿金。但需注意的是,病人不能同时使用两种系统进行两地重复支取。

(上外德语系瑞典语教师、欧盟研究中心2013级研究生 沈贇璐编译自:瑞典《欧盟—信息展示eu-upplysningen》网站2013925日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