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财政契约”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七项内容:第一个方面主要涉及财政紧缩政策措施的具体指标落实;第二个方面是制度性约束的路径。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指标通过法律制度来保证落实。
根据德国联邦政府财政部的报道,欧盟“财政契约”签约国须承担以下几个方面的财政契约义务:1、成员国债务限制义务。“财政契约”在生效后一年内,签约国必须将债务限制义务纳入各国宪法或相应的国内法。使其内容成为本国法律的一部分。2、欧盟“财政契约”与欧洲金融稳定机制的结合(ESM) 。根据第二点的要求,要通过欧洲金融稳定机制提供财政援助必须同“财政契约”紧密结合。那些想通过欧洲金融稳定机制获得援助的国家必须在2013年3月1日之前在国内批准“财政契约”,并将“财政契约”内规定的关于债务规定和赤字预算上限转换成国内法。3、自动惩罚机制——处罚机制和惩罚费用。在未来将自动启动违约的惩罚机制。4、成员国批准“财政契约”程序。除英国和捷克外,欧盟25个成员国已签署契约,但若要生效还需成员国议会通过。5、定期举行欧元峰会。未来欧元区政府首脑每年定期召开两次峰会。而已批准“财政契约”的非欧元国家参加单项专题讨论峰会。6、加强经济政策的协调。随着“财政契约”的批准和生效,签约国有义务致力于共同经济政策的制定。7、加强财政和经济政策监督的六大抓手。“财政契约”补充了六项关于加强对成员国财政和经济政策监管的法律,并有目的的进一步加强这一方面的监管。
(上外欧盟研究中心项目组成员、上外德语系王志强教授编译自:德国联邦政府财政部报道及2012年5月23日和6月27日德国电视一台、电视二台新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