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卢森堡举行的欧盟财长会议,经过超过20小时的艰难谈判后,仍然未能就处理受困银行的新规定达成协议,讨论过程中的一个至关重要分歧是:国家助管部门手中还有多少自由裁量权。
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未来再开展需要动用纳税人资金的高昂救助,同时防止因为储户遭受意外损失(比如过去一年中对西班牙和塞浦路斯救助)而引发的金融恐慌,规定要求各国政府建立国家层面的危机处理机构,并且筹集资金执行银行重组计划,确定投资者和债权人吸收损失的先后次序。
欧盟各国已经基本上同意了不同债券人被迫承担损失的顺序,当个人和中小企业持有的大额账户在分担损失时将受到额外的保护,相应的损失将由大公司来承担。
然而,各国就国家层面的自由度上持有争议。英国《卫报》指出欧元区国家和非欧元区是主要问题。立陶宛财长Rimantas Sadzius称,欧元区国家和非欧元区国家可以采取不同的自救手段。他表示,不同的处理手段是必须的,因为非欧元区国家面临更大的汇率风险,而且它们没有救助基金。
法国财长皮埃尔·莫斯科维奇说:“我毫不怀疑,我们将达成协议。”
如果协议能达成,这将是朝着建立欧洲银行业联盟的重要一步,它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对银行监管和救助的大机构,而不仅仅是成员国的合作。
(本文由上外欧盟研究中心2011级硕士研究生 费莹莹编译自:美国《华尔街日报》2013年6月21日与英国《卫报》2013年6月23日相关报道)